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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2013年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时间: 2014-03-07 00:00   来源:清新区太平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太平镇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清远市清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精神,我镇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全面加强、深化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使我镇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将从我镇信息公开指导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几方面对我镇一年来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一、指导原则

 2013年,我镇按照《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围绕年初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培训,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提高思想认识

我镇通过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着力提高思想认识,使全体工作人员都意识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息息相关,并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的决策上。

2、落实工作责任

我镇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3夯实公开载体

我镇在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宗旨,准确把握政府网站定位,从“办事、公开、服务”三个层面增加公开内容,拓展服务范围,方便群众使用。

4、突出便民服务

我镇设立党政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编目,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流程,提供了申请受理文书格式,修改完善了《办事指南》、《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等,缩短了承诺办事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

5健全审核制度

我镇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保密的关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度,我镇按照《条例》的要求,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60条,其中太平镇政府信息网站公开21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3.40%;党风廉政建设网站公开137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82.32%;其他形式公开7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28%。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 

2013年度,我镇未接到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3年度,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诉情况 

2013年度,没有针对本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针对本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3年度,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做到依法、依时、依程序公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通过自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的地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1、部分单位和部门信息公开意识淡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信息公开不全面,与公众的信息需求尚有差距。 

2、部分单位和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具体,重点不够突出,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应该公开的未能做到全部公开或时间上不够及时,从而削弱了公开的实际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我镇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中央以及省、市、县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加大公开力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都要主动公开。

2、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和政务公开栏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同时,要强化档案室等查阅场所的服务功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村、社区等基层领域延伸,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创造便利条件。

3、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阳光运行

要重点推进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热点及焦点问题进行公开,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结果公开管理。

 

 

      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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